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益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标准化建设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1

各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各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商务(服务业发展)局:

      《青岛市公益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标准化建设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7日

青岛市公益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标准化建设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公益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提高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实现农贸市场“环境整洁化、布局合理化、价格大众化、商品品牌化、计量器具统一化、设施安全化、消费人性化”的规范标准,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现货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青政发〔2012〕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入场经营者,集中、公开交易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市、区两级财政安排集中用于扶持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等基础流通设施,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标准以投资入股方式进行补贴的资金。

第二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条 确定建设项目的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结合,政策支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坚持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原则;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原则;坚持统一标准原则。

  第五条 建设项目名额分配。

  按照各区现存农贸市场的总量和升级改造数量测算比率分配改造名额。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兼顾辖区农贸市场总体数量和升级改造缺口以及新建城区人口密集农贸市场分布情况。

  第六条 建设项目推荐条件。

  作为建设项目推荐提报的农贸市场原则上应当是经过政府规划审批的项目。优先考虑已取得国家、省级文明诚信市场公示资格、“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持有驰著名商标、无违法和不良记录以及消费投诉较少的农贸市场。对管理规范的农贸市场应优先推荐。

  第七条 申请建设项目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农贸市场公益性升级改造申请书。按照升级改造农贸市场名单逐个报送年度农贸市场公益性升级改造申请书,具体包括:

  1.农贸市场基本情况:名称、开办单位、开业时间、地址、法定代表人、摊位数、农副产品营业面积、管理人员数、公厕是否经过改造、年成交额、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

  2.建设项目的必要性。

  3.改造项目应主要用于满足公共需要,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内部装修、安全监控、消防设施、电路照明上下水、活禽售卖场所、公厕和地面改造、农残检测、通风换气、食品“三防”等经营所需的公共设备设施。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农贸市场公益性新建改建承诺书(基本内容见附件1,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市场开办单位要按要求对相关职责进行书面承诺。

  (三)农贸市场公益性升级改造申请表(附件2)。

  (四)其他相关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市场平面图;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验收证明;4.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 建设项目筛选。

  建设项目征集采取区级市场监管局公开征集自下而上推荐并报经区政府书面同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工商局。项目筛选由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及各区(市)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论证,综合考虑群众需求、区域规划配置、项目可行性等因素,选出具有普惠性、可行性的新建改造农贸市场。

  第九条 建设项目公示。

  对拟纳入建设项目的农贸市场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结束后,结合社会、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建设项目进行调整完善,确定年内建设项目名单,并向各区反馈。各区市场监管局应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及时提交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审查后报市工商局。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建设申报材料的,市工商局将在其他区域予以调整。确定建设项目后由各区市场监管局与建设项目方签订协议。

  第十条 建设项目要求。

  (一)规范市场主体。为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主体,对以集团公司、社区或其他法人、组织、个人等名义投资建设改造农贸市场的,须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专门负责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

  (二)突出解决农贸市场安全管理问题。纳入建设项目的农贸市场必须严格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设计建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三)明确建设项目功能。纳入的建设项目应主要用于满足公共需要。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内部装修、安全监控、消防设施、电路照明上下水、活禽售卖场所、公厕和地面改造、农残检测、通风换气、食品“三防”等经营所需的公共设备设施。

  (四)规范计量器具。纳入建设项目的农贸市场必须将规范计量器具作为配套项目,由市场开办单位统一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配备场内经营者使用,由市场开办单位定期落实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市场可推广使用带有远程监控随时记录电子秤使用和交易情况可溯源电子秤。

  (五)规范设计施工。各市场主办单位应按照标准化公益性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要求,提出明确的建设改造项目概算,委托具有建筑装修装饰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的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方案设计和施工。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招投标的,要严格按照招投标、评审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杜绝出现不履行相关程序、无设计方案施工、工程建设资料不全、账务账目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

  (六)严格标准质量。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落实食品安全速测室建设和使用电热设施或管道燃气加工食品的要求。应重点对市场的经营设施、场内环境、市场功能、停车场地等进行完善、提升,重点解决设施不统一、卫生脏乱差、商品质量不放心、经营秩序不规范、消防安全不达标等问题。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后由建设项目方向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市场监管局初步审核并征得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投入评估,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及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现场联合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验收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工程预算、决算书;

  (三)工程项目评估报告;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房屋房产证(复印件);

  (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验收证明;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对上述验收合格的新建、改造、扩建公益性农贸市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以投资入股方式投资。财政投资总额不高于各市场主办单位对项目的实际投资额。

  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

  以市编制部门确定的有关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投资入股、收益计算,掌握市场日常运营管理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市财政、工商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须提交有关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总体情况和实际效果;

  (二)建设项目验收证明;

  (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投入评估报告;

  (四)建设项目工程决算书;

  (五)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房屋房产证(复印件);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验收证明;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程序。

  项目方提出申请:建设项目经市财政、工商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相关证明后,项目方向投资主体提出投资申请。

  投资主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各市场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报告;根据建设项目净资产状况,提出投资计划和方案,报市财政局、工商局审核。

  审核通过后投资主体与建设项目方签订投资入股协议。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方投资申请、资产评估报告、投资主体的投资计划和投资入股协议,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将市、区财政专项资金统一拨付投资主体。

  投资主体完成注资和股权变更工作后将有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工商局。

  第十七条 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效果。

  区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工商部门应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纳入建设项目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后,以农贸市场形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少于5年。未达到5年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审核,由市工商局按照有关规定收回专项资金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及企业信用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